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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当事人滥用异议权问题亟须解决
2017年12月18日 00: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潘从武 字号

内容摘要:,今年以来,该院已发出生效的支付令160件,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积极适用督促程序化解纠纷,简化诉讼程序,迅速审理案件,此举顺应保障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体制改革潮流,收效明显。

关键词:当事人;异议;债务人;人民法院;水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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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获悉,今年以来,该院已发出生效的支付令160件,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了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积极适用督促程序化解纠纷,简化诉讼程序,迅速审理案件,此举顺应保障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司法体制改革潮流,收效明显。不过,目前督促程序在民事案件中的整体适用率偏低,有的债务人滥用异议权,导致支付令失效率高。

  法院发出生效支付令160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据乌市水区法院民二庭庭长王彩虹介绍,自2017年起,水区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将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法院审判效率。该院截至2017年11月30日结案238件,其中对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不予受理5件,支付令生效160件,占比67.23%;终结督促程序73件,占比30.67%。

  王彩虹说,从支付令的效果看,已生效的160件支付令,支付令送达被申请人后的异议期内在支付令生效前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59件,支付令生效后主动履行债务42件,共计101件,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占支付令生效案件总数的63.13%。

  简案快审节省当事人成本

  乌市水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加孜拉告诉记者,督促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可高效、便捷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仅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不传唤债务人,也无须开庭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对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驳回债权人的申请,并且不能提出上诉。审判组织采用独任制的形式。

  同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只收取三分之一的诉讼费,即使债务人提出的异议成立导致支付令失效的,可直接转入诉讼程序,只需补交三分之二的案件受理费。因此,与诉讼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督促程序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仅适用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并附有一定条件限制。同时,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这类案件必须适用督促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诉讼程序或督促程序来解决;支付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这些条件包括两个方面:期限上的要求,即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届满支付令才能生效;行为上的要求,即债务人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不清偿债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才能生效。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支付令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王彩虹认为,督促程序对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减轻当事人讼累具有明显优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督促程序整体适用率偏低

  “虽然支付令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但督促程序在民事案件中的整体适用率还很低。”王彩虹告诉记者,分析一年来水区法院对支付令案件的审理发现,在督促程序适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她说,在2017年以前,当事人向水区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每年只有一两件,而且多数案件因不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受理。随着该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今年支付令案件明显增多,在乌市七区一县法院中,该院的督促程序适用率最高,但相对全部民事案件来说,占比也仅为4.92%。

  另外,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而导致终结程序的案件比例较大,水区法院因发出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而导致程序终结的案件41件,占比为17.23%。对于支付令的送达,法律提出了较高的标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条件之一就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如果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加孜拉说,为了确保督促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乌市水区院对支付令的送达要求高,坚持必须能够直接送达,确保支付令必须送达至债务人本人,这就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被申请人明确、具体的送达地址,这种送达要求要高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这一起诉条件。

  王彩虹告诉记者,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比例高,也导致了目前支付令失效率高。她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申请人为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故意提出不实的书面异议,乌市水区法院因债务人提出异议而导致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的案件21件,占比为8.82%。债务人滥用异议权,会徒增申请人讼累,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造成社会公众对督促程序适用价值的怀疑。

  探索电子督促程序适用推广

  王彩虹说,为了更好的方便群众、节约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高效、便捷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乌市水区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诉讼引导,合理引导当事人选择快捷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她说,对于符合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该院立案庭在收到起诉书、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对督促程序的适用条件、法律后果向当事人进行完整介绍,由当事人自愿进行程序选择;积极探索支付令有效送达的方法和途径,完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支付令的生效率;完善异议审查的标准和程序,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加以审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证据,着重审查异议是否附具理由,是否为合法异议。

  加孜拉说,水区法院还将依托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等信息平台,积极探索电子督促程序的适用和推广,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电子督促程序能使督促程序的便捷、快速功能更为凸显,要运用互联网技术,逐步实现支付令的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提交证据材料、网上送达、网上询问、网上自动生成支付令等一系列流程。她说,水区法院还将积极与辖区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及新闻媒体加强协作,加大适用督促程序化解纠纷的宣传力度。通过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形式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提高他们选择高效、简捷的程序进行维权的意识,及时、有效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王彩虹表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人民法院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督促程序的适用,对于债权人通过行使诉权,及时、便捷实现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乌市水区法院将开辟更多多元案件处理、纠纷化解途径,让涉诉群众感受更多、更好的便民服务和温暖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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