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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制”的法律解读
2017年01月05日 10:17 来源:《法学研究》 作者:朱勇 字号

内容摘要:如何要求皇帝合理行使权力?就规范适用而言,普通律令体系以及一般的制度规定,不直接适用于皇帝,甚至在多数情况下也不直接适用于朝廷大臣以及宗亲、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体。无论是皇帝主持朝会,还是大臣主持议事会议、言官上书奏事,在履行祖制驳议职责过程中,其审核范围不仅包括各部门及地方的意见、决定、方案,也包括皇帝本人提出以及他人提出并得到皇帝明确支持的意见。迫使皇帝自我否决,不是来自某种强制力量,而是来自皇帝本人所具有的政治责任,来自皇帝对于先世皇帝的尊重,而这种政治责任与对祖宗的尊重,更多地属于道德领域的力量。对于皇帝之外的其他适用对象而言,祖制由先朝皇帝所确立,祖制驳议机制由本朝皇帝亲自主持,或者得到皇帝批准,因而具有最高效力。

关键词:皇帝;朝廷;权力;制度;群体;家法;皇权;皇明;律令体系;决策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方面,以先皇祖训为内容的“祖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祖制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调整范围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等。祖制主要通过由皇帝主持的“祖制驳议”机制来实施。在规范形式上,祖制多以诏令、上谕等先例、惯例的方式存在,较多保留春秋以前非法典化、非公开化的法律神秘主义特征。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其与普通律令既有分工,又有衔接,共同构成中国古代完整的法律体系:“祖制—律令”体系。祖制的存在,适应中国古代尊祖孝亲的宗法传统,弥补了因皇位世袭导致国家治理制度的重大不足,同时,也对律令体系的完善产生消极影响。

  关 键 词:祖制/祖制—律令体系/祖制驳议

  标题注释: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公正和谐: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朱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

  

  中国古代在国家治理与社会控制方面,以“先皇祖训”为内容的“祖制”发挥着重要作用。祖制作为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调整范围涉及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以及特定群体的规制、特殊事件的处理等。祖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对于皇帝权力的维护与规制,关于宗室、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体的特权与限制,对皇位继承、朝贡外交等特别领域的规范。在维护皇权方面,祖制特别注重构建合理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规制皇帝个人的言行举止,限制皇帝权力非理性行使,确保皇权行使符合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祖制的实施,主要通过由皇帝主持或由皇帝行使最终裁决权的“祖制驳议”机制来完成。在规范形式上,祖制多以诏令、上谕等先例、惯例的形式存在,较多保留春秋以前非法典化、非公开化的法律神秘主义特征。从基本内容、调控范围、适用对象、强制效力等方面看,祖制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祖制与普通律令既有分工,又有衔接,二者相互协调,构成中国古代完整的法律体系:“祖制—律令”体系。祖制的存在,适应中国古代尊祖孝亲的宗法传统以及首重稳定、次重发展的国家战略,弥补了因皇位世袭而导致的国家治理制度方面的重大不足。同时,祖制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古代中国的制度创新与社会进步,并对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律令体系的完善产生了消极影响。

  一、“祖制”的界定

  在中国古代,皇帝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其权力至高无上。就国家政权体制而言,皇帝统管国家一切事务,包括内政、军事、立法、司法、外交等各方面,即使对于某一具体事项,甚至民间细事,皇帝也可以直接做出最终决定。同时,基于最高权力的行使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考虑,由于皇帝本人能力、品行、时间、健康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制约,皇帝行使权力也受到种种限制。另外,皇帝做出重大决策,还需要考虑相关的背景、事实,需要征询、参考各方意见,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是,中国古代却没有一部法典,没有一部规章,全面、具体并权威地规定皇帝的权力范围以及权力行使的程序。①

  实际上,帝制时代皇帝履行职权,除了各朝开国皇帝承担建章立制、构建政权体制与决策机制的责任之外,承嗣皇帝多以遵循“祖制”的方式,确定权力范围,规范履职程序。也正由于“祖制”的存在及实施,各朝政权体制才保持基本稳定,相关政策得以延续。包括皇帝自身履职方式在内的政权机构运行,保持了基本的规范性。

  “祖制”,就字面而言,为祖先的制度。在中国古代,特指“先皇制度”。具体而言,祖制是本朝开国皇帝以及先代皇帝构建的关于国家治理根本制度的规范体系,其内容涉及:国家权力分配与制衡、朝廷运行机制、重大事件决策、重要职官任免、朝贡外交以及对于特定群体的规制、对于特殊事件的处理等。祖制的适用主体,包括皇帝及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朝廷百官、封疆大吏等统治集团上层成员,也包括宗室、外戚、宦官等皇帝近身群体。就性质而言,祖制属于普通律令体系的上位法,初步具备国家根本法的性质。祖制的名称,各朝不一,有称“祖制”、“祖训”、“圣政”、“圣训”,也有称“祖宗家法”、“本朝家法”、“祖宗故事”等。②

  每一朝代有每一朝代的律令体系。律令体系不仅是调整社会关系、规制社会秩序的规范依据,而且也是统治合法性的标志。同样,每一朝代有每一朝代的祖制。祖制也具备规范依据与统治合法性标志的双重属性。

  一般而言,祖制形成于各朝开国皇帝,或者于各朝早期几任皇帝以及后续强势皇帝时期共同形成。南宋名臣杨万里总结各朝家法云:“一代之治体,自有一代之家法。夏之家法以禹,如所谓‘皇祖有训、有典有则’是也;商之家法以汤,如所谓‘视乃厥祖、率乃祖攸行’是也;周之家法以文武,如所谓‘丕显哉文王谟、丕承哉武王烈’是也。东方朔告汉武帝,谓臣未敢远引尧舜,请近举孝文皇帝,是汉之家法在孝文;陆贽告德宗谓求贤纳谏当法太宗,是唐之家法在太宗。本朝仁宗皇帝在位四十二年,海内富庶,中外安靖,人才众多,风俗醇厚,民心爱戴,国祚延长,号为本朝之尧舜。此虽仁宗仁圣之所致,亦由不自用其圣,不自矜其能,动以太祖、太宗二圣为家法之效也。”③

  杨万里总结祖制家法的作用,上溯至夏商周,这是中国古代政治家、思想家论证某项制度必要性、合理性的常用方式。但作为“一代之治体,自有一代之家法”的国家治理方式,在汉代即已初步形成。班固称颂汉章帝在国家治理方面的成就即称其既承续三代“唐尧之典”,又直接继承本朝高祖、武帝祖制家法。④

  宋朝对于祖制在国家治理方面的作用给予特殊重视。⑤汉唐时期,皇帝率朝廷执行祖制,较多地将祖制作为一种原则,作为一种政治惯例。宋朝总结汉唐以来实施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本朝实践,更加注重祖制实施的划一性、规范性。为此,宋朝君臣推动了祖制规范的汇集编纂。

  北宋天圣五年(1027年),监修史王曾建议编定本朝祖制,其具体内容“采太祖、太宗、真宗实录、日历、时政记、起居注”,得到仁宗批准。明道元年(1032年)书成,仁宗敕命书名为《三朝宝训》。从仁宗开始,两宋各代皇帝多续编祖制规范。⑥庆历四年(1044年),钦命编纂《庆历三朝太平宝训》,全书共96门20卷,全面记载太祖、太宗、真宗三朝祖制。“凡三朝赏罚之权、威德之本、责任将帅之术、升黜官吏之法、息费强兵之制、御戎平寇之略、宽民恤灾之惠、睦亲立教之本、御臣防患之机、察纳谏诤之道,率编录焉。”⑦元祐八年(1093年),宰相吕大防向宋哲宗进言:“自三代以后,惟本朝百二十年中外无事,盖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陛下不须远法前代,但尽行家法,足以为天下。”⑧对于吕大防的进言,宋哲宗深以为然。朱熹曾经说,宋代的列祖列宗们“于古制虽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却极谨”。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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