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反腐倡廉
从三个表达看“四种形态”
2015年11月13日 22:36 来源:新华网 作者:陈弘毅 壮锦 字号

内容摘要:“治未病”“惩前毖后”“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节目日前邀请了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就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进行了探讨,受访嘉宾的不少提法引起网民的关注。

关键词:四种形态;纪律;审理;党员干部;治未病

作者简介:

  新华网北京11月13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陈弘毅 壮锦)“治未病”“惩前毖后”“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节目日前邀请了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熊惊峰、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就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进行了探讨,受访嘉宾的不少提法引起网民的关注。

  “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中国网事”记者采访有关专家学者,为您梳理了“四种形态”的三种解读表达。

  【厘清“党纪”与“国法”的边界】

  ——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纪委的“分内之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等专家认为,日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纪检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依据。从严治党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变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熊惊峰在“反腐三人谈”节目中说:“以前在审核处理阶段,我们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投入过多力量,纪检监察部门实际上成了司法机关的‘预审室’。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我们将改进审理方式,由以往重点审理涉嫌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党纪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准确运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认为,纪委不再成为司法机关的“预审室”,厘清党纪和国法的边界,体现了执纪与执法的无缝对接和有机衔接,是依法治国思维的具体体现。

  ——改进审理文书。熊惊峰说,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需要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
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