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摘要]从作为公众参与的协商民主出发,本文考察中国语境下领导干部的协商民主实施满意度在公众协商途径及其实施周期,以及不同职务级别、单位类型和地区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面向协商民主的可持续发展,特别需要调动基层领导干部运用协商民主的积极性,强化党政机构实施协商民主的主动性,重视公众主动发起而党政机构和领导干部被动卷入的公众协商途径。协商民主实施的周期或经常化水平之所以是影响“实施得怎么样”的一个非常关键的要素,是因为实践中常常由于缺乏协商周期的刚性约束而使很多协商民主实践流于形式,陷入“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的境地,导致协商民主实施的形式化、虚化和空化。
关键词:领导干部;协商民主;信访;公众协商途径;收集民意;职务级别;政协;接待;决策;单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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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作为公众参与的协商民主出发,本文考察中国语境下领导干部的协商民主实施满意度在公众协商途径及其实施周期,以及不同职务级别、单位类型和地区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结果表明:厅局级干部的协商民主实施满意度比科级和县处级干部高;党政部门实施决策听证会、党务会议、收集民意的周期越短,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实施越满意,但接待信访群众越频繁满意度越低;人大、政协、法检及群团组织实施决策听证会、接待信访、热线电话、网络问政和群众评议获得的满意度在不同实施周期之间无显著差别;政协领导干部经常收集民意比偶尔收集民意所获得的协商满意度要高;东部地区领导干部的协商民主实施满意度比西部地区高。面向协商民主的可持续发展,特别需要调动基层领导干部运用协商民主的积极性,强化党政机构实施协商民主的主动性,重视公众主动发起而党政机构和领导干部被动卷入的公众协商途径。
[关键词]公众协商途径;协商民主实施满意度;领导干部;方差分析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7)01-0120-05
本文作者特别感谢陈家刚教授及调查团队的工作。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研究”(13&ZZ033);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群体性事件政策议程学发生机制与治理研究”(14CGL038);中国博士后第九批特别资助(2016T90866);四川大学青年学术人才项目(SKQX201306)
[作者简介]李强彬(1980-)男(汉),四川眉山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谢星全(1990-),男(汉),四川巴中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中国语境下,在将协商民主的规范性诉求转化为精细、良性和常态的操作性实践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亟待回应:协商民主被贯彻和实施的总体状况怎么样,尤其是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如何?如何推动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更好地贯彻和实施协商民主?为此,本文立足于作为公众参与的协商民主,考察协商民主实施满意度在公众协商途径及其实施周期,以及不同职务级别、单位类型和地区的领导干部之间的差异。
一、理论框架与研究假设
在宏观层次,协商民主实施的成功或失败深受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特别是文化多元主义、社会不平等和社会复杂性的挑战。[1]在中观层次,协商民主的实施,特别面临官僚结构不平等、信息不平等、暂时性不平等所造成的制度性难题必然使人们在任何组织中的平等参与能力存在差异,也影响到人们与组织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2]在微观层次,协商民主的实施面临策略性选择的挑战,比如扭曲或压制信息以强化对己方有利的立场;此外,还面临规模难题,比如有研究认为当参与者超出一定的数量(在20人以下可行),协商就会崩溃,演讲将替代对话,修辞的吸引力将替代理由充分的论辩。[3]
就本文而言,主要围绕协商民主贯彻与实施中的“谁来实施—实施什么—如何实施—实施得怎么样”及其内在关联来考察中国协商民主实施的状况。其中,“谁来实施”涉及的是协商民主的实施主体及其有关属性,“实施什么”涉及的是公众协商的具体途径,“如何实施”涉及的是不同公众协商途径的实施周期或经常化水平,“实施得怎么样”涉及的是协商民主的实施满意度。进而,重点考察“实施什么”在不同单位组织间 “实施得怎么样”。
基于已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基本判断是:协商民主在中国的实施与持续发展离不开各级领导干部的支持与推动,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的态度、倾向、认知和评价对于协商民主“实施得怎么样”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同时,协商民主的实施也有利于培育政治精英的权威和合法性。[4]进而,提出研究假设:
假设1:不同属性的协商民主实施主体显著影响协商民主“实施得怎么样”。
假设2:协商民主实施满意度在不同地区与不同职务级别的领导干部之间有显著差异。
对于 “实施什么”,也就是通过哪些制度安排或途径来贯彻协商民主,本文主要从作为公众参与理论的协商民主角度予以界定。因为,“作为合法性的一种规范性解释,协商民主激起了理性立法、参与式政治和公民自主治理的思想”。[5]在德雷泽克看来,“民主走向协商,表明人们在持续关注着民主的真实性: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是实质性的而不是象征性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参与其中”。[6]有学者甚至将协商民主直接界定为“一种大众参与的公共决策机制和治理模式,是一种行政民主”,[7]并将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概括为“民情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居民论坛、乡村论坛和民主听(议)证会”。[8]
因此,在一个更广泛的意义上可以将公众协商界定为普通公众针对特定议题与党政机构和党政领导干部所进行的对话、沟通和交流,包括以面对面、电话、网络等为基础的问题反映、民意表达和决策咨询等等,接近于哈贝马斯所论及的广泛的非正式协商领域。
公众协商途径的实施周期即“如何实施”,是协商民主贯彻中的第三个要素,反映的是协商民主实施的制度化、常态化问题,意味着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接受和实际运用协商民主的程度。协商民主实施的周期或经常化水平之所以是影响“实施得怎么样”的一个非常关键的要素,是因为实践中常常由于缺乏协商周期的刚性约束而使很多协商民主实践流于形式,陷入“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的境地,导致协商民主实施的形式化、虚化和空化。进而,依据 “实施什么”与“如何实施”的理论描述,提出研究假设:
假设3: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实施得怎么样”的评价在不同单位类型和不同公众协商途径的实施周期之间有显著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