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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等:执法资源有限视角下的行刑衔接程序问题研究
2019年03月01日 14:39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2期 作者:张红 刘航 字号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内容摘要:

关键词: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作者简介:

  [摘  要] 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理论界的共同关注。行刑衔接程序分为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的监督三个环节,均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完善行刑衔接程序,应当遵守有限执法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和“不法行为适度容忍”原则。具体制度方面,建议建立案件线索制,将行政机关的专业知识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相结合,建立提前介入制度,建立行刑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

  [关键词]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工作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诸多实践部门以及理论界的共同关注。2001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多个部门先后出台了有关行刑衔接的规范性文件。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最近几年,许多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有关行刑衔接的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规章,还有若干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出台了许多规范性文件。

  一、行刑衔接程序的困境

  实践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这些现象是否严重?为了解开这些疑惑,笔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根据行刑衔接的程序和环节,分为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受理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对案件移送的监督三个环节来阐述。

  (一)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对于行政机关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程序,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1.移送机制

  由于不同的行政机关所管理的领域复杂多样且差别甚大,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移送的机制方面也存在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发现本机关所调查的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具体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行政机关直接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这是最常见的模式。在具体操作层面,行政机关一般是向公安机关内部的经侦部门移送案件,而能否立案,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制部门来决定。第二种模式,“入驻式”联合执法。例如,2006年3月,河北省安平县公安局成立了全国首家“环保公安”——安平县环境保护派出所,设在县环保局。干警由县公安局派出,属于公安局编制序列,与环保局法规科合署办公,在环保执法时民警同时出动。第三种模式,公安部门内设独立警种。行政机关认为所调查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向公安机关内部专门设立的独立机构移送案件。例如,公安部于2013年12月成立了证券犯罪侦查局,同时成立了6个直属分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件、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件以及公安部交办的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等5类案件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直接立案侦查。

  第二种情况,在行政机关内部实现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司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涉及森林和海关两个领域。例如,根据我国《海关法》及各地反走私综合治理立法,工商、烟草专卖、质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走私犯罪案件线索应向海关缉私部门移交。

作者简介

姓名:张红 刘航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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