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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一体化视角下的雄安新区行政体制机制创新
2018年01月09日 15:58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作者:张楠 迪扬 字号

内容摘要:本文以京津冀一体化为视角,结合国家对新区的定位,以及我国既有新区建设和相关改革的经验,从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新区管委会与各级政府工作机制搭建,以及行政运行机制等制度设计三方面讨论新区行政体制机制创新与设计。在行政权限行使与运行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可根据建设需要,探索赋予新区权责一致的省级权限,搭建京津冀一体化行政审批机制,推进三地数据共享,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创新“人工智能+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并推动京津冀综合执法平台搭建。在新区被授权行使省级管理权限的领域,可以探讨推进在雄安试行有综合执法局协同京津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一是通过与京津联合执法提升新区综合执法局业务素质,二则可以通过新区综合执法部门与京津职能部门执法联动,探索京津推动设置综合执法部门的可行性。

关键词:京津冀;新区管委会;权限;行政管理;探索;行政审批;一体化;岗位;协同;政府

作者简介:

  [摘  要]雄安新区承载着“创新城市管理样板”、“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建理想生活家园的时代期望。本文以京津冀一体化为视角,结合国家对新区的定位,以及我国既有新区建设和相关改革的经验,从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新区管委会与各级政府工作机制搭建,以及行政运行机制等制度设计三方面讨论新区行政体制机制创新与设计。文章认为,新区应充分利用管委会作为行政派出机构灵活机制,深入推进以行政权限性质为标准的“大部门”及“扁平化”管理机制建设,在国务院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下,增强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回应性。在行政权限行使与运行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可根据建设需要,探索赋予新区权责一致的省级权限,搭建京津冀一体化行政审批机制,推进三地数据共享,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创新“人工智能+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并推动京津冀综合执法平台搭建。

  [关键词]雄安新区;行政体制机制;京津冀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D630. 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7)06-0082-05

  [作者简介]张楠迪扬,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政企中心副主任。

  201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在推进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雄安新区承载着“创新城市管理样板”,创建理想生活家园的时代期望。雄安新区的功能定位为“集中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调整优化京津冀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培育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1]十九大报告确定了两步骤战略,到21世纪中叶我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这为河北雄安新区的定位赋予更高的时代期望。雄安新区战略地位重要,受既有体制机制牵绊相对小,为我国创新理想型行政体制机制提供了难得契机。十九大报告同时指出要“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赋予省级及以下政府更多自主权”。雄安新区管委会作为河北省政府派出机构,在行政体制机制建设上将获得广阔的探索空间。雄安新区创新行政体制机制可参考过往成功经验,针对既有问题与难点,探索精简、高效的行政体制机制。

  一、构建“大部制-扁平化”的雄安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是行政体制建设的首要内容。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设立河北雄安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为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管委会为河北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成立派出机构性质的管委会是我国成立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主要方式。与经济、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功能定位较单一的开发区不同,新区的发展方式是综合性行政区,新区管委会在行政架构设计上需要具备综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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