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现行法规范文件的双重备案体制存在备案机关重合低效、审查程序安排不当、备案资源分散浪费等问题。2)主动、被动审查的关系问题主动、被动审查是我国备案机关的两种并行的审查方式,但目前这两种方式除启动条件不同以外,被动审查更像是主动审查工作未被充分完成时的善后和补充,忽视了主动、被动审查的内在差异,缺乏独立互补的功能定位。主动审查的优势在于审查程序具有强制性,审查内容较为全面,可以针对法规范文件的所有条文进行审查,但缺点是难以平衡审查数量和审查效果之间的关系,审查程度也相对有限,即被审查文件的数量越多,备案资源的负担和消耗越大,审查监督的效果也就越差。
关键词:审查;监督;国务院;规章;备案制度;立法;全国人大;备案机关;地方性法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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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规范文件的监督和审查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热点和难点,通过备案制度,可以维护法制统一并替代司法监督。现行法规范文件的双重备案体制存在备案机关重合低效、审查程序安排不当、备案资源分散浪费等问题。未来应当减轻国务院的备案审查负担,将国务院的行政监督重心从事后审查向事前评估转移。
[关键词]法规范文件;备案;事后审查;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314(2017)06-0045-06
[作者简介]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钱于立,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一、“备案”概念厘分
“备案”在法律制度上有两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行政许可与备案区分开来。行政许可是一种准许从事某种活动或者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备案则是对那些不必设置行政许可的活动,要求当事人通知行政机关知晓的活动。由此,行政过程中出现了与许可相区隔、相比较而存在的“备案”制度。尽管这种备案在行政审批改革之前甚至之后,经常出现与许可的客观或者人为故意的混淆,但是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理论上,都是放松管制之后与许可不同却在理论体系上并行的另一种制度。
法律上还有一种备案就是本文探讨的法规范文件的备案。法规范文件的备案是笔者为了议论的简洁方便而使用的词汇,指的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两种规章(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的备案。“规范文件”是一个放在不同语境,范围大小不同的概念,本文不做讨论。之所以在其前边加上“法”这一定冠词,是想表明,这些文件均属于共识中的“法”源,而不包括日常生活中所称“红头文件”(对其他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概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