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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权与分权: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及其调整
2017年08月07日 08: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杨国安 字号

内容摘要:而从地方社会的视角出发,可以看出中央财政制度在“地方化”过程中存在区域性差异,透过中央财政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也可以部分揭示出多元而统一的中国是“如何成为可能” 。

关键词:地方财政;分权;存留;财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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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秦汉以来,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一直是国家政治的重要问题。鉴于财政与国家治理的紧密联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核心是处理二者在财政收入与支出分配上的关系。传统中国基本是以财权集中于中央为主,但由于管理区域的扩大和公共事务的增多,地方政府在承担一定政治、经济、社会功能与责任的同时,自然而然被赋予一定的财政权力,甚至在晚清还出现了中央财权下移和地方分权的现象。

  起运与存留比例之变动:清代前期集权体制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清代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野,但有以“起运”“存留”为标志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划分和调整。“起运”与“存留”实质上就是中央与地方对于所征收钱粮按一定比例进行再分配:一部分起解户部及各部寺监,作为国家经费开支之用,一部分存留本地,作为地方经费开支之用。

  清朝入主中原之后,事权的高度集中导致财权的高度集中。户部作为中央财政主管机构,制定财税征管政策,包括修订和编纂《赋役全书》以实现各省、州、县的赋役定额化;推行和利用诸如“易知由单”“实征红簿”“串票”“截票”等征税工具,以及滚单催征、顺庄编里等征收方法,确保赋役的足额征收。与此同时,通过起运、存留制度调剂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支比例,通过解款和协款制度调剂不同省份、不同地方之间的收支余缺,实行严格的考成制度、库藏制度、奏销制度等控制着地方财政。

  与此同时,康熙朝以后还采取“悉数解司”与户部掌管“奏销”的举措,进一步强化中央对于地方财税的掌控。各地征收钱粮“悉数解司”等于取消了以州县为单位的财赋存留,州县正项经费开支必须随时向布政司及其所辖的户部寄存库领支。而清朝前期的奏销制度,除了由布政使司汇总所属府州县当年的赋税出入数额,核造上报计簿(“奏销册”)给户部审核外,还由督抚另外“复核”题奏,以达到相互监督之目的。雍正朝以后推行的耗羡归公,将地方官加征的杂税部分公开化和合法化,从而加强了预算外收入的管理,以实现其集权之目的。

  从起运与存留的比例来看,清代中央有逐渐加强集权之趋势。清初,存留与起运各占一半,随着军费开支和中央财政的匮乏,中央政府开始对地方存留进行削减,地方存留所占比例逐渐减少。康熙中叶至嘉庆、道光年间,地方存留一般不超过25%,嘉庆末年甚至仅为17.4%。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比例从对半分配变成了头重脚轻的局面,形成集权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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