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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令良:推进国际法理念和原则创新
2016年03月28日 07:23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曾令良 字号

内容摘要:国际法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关键词:理念;国际法;创新;治理;人类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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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法是适用于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称。国际法学的研究离不开对国家外交战略的关注。近年来,习近平主席在多个场合向世界阐述中国和平发展的新主张、新理念、新举措,提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中国构想。面对深度调整的世界格局和日益增多的全球性挑战,“合作共赢”“打造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国际法是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当下中国的国际法学研究理应适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创新理念和原则,努力在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发挥更显著的作用。

  全球治理体系需要新规则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现行全球治理体系起源于威斯特伐利亚和会的召开。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主权国家间国际体系的确立。相较于中世纪的教皇特权或封建社会君主特权主导的国际体系,主权国家间国际体系的建立是人类历史和社会的重大进步,它确立了主权国家平等的核心理念和首要原则。这一理念和原则是现代国际体系赖以建立和发展的国际法基础。在21世纪以后的全球治理时代,主权国家平等的理念和原则必须毫不动摇地予以坚持。

  在近代和现代国际体系中,尽管确立了主权国家平等的理念和原则,但特权和强权思想仍根深蒂固,只不过享受和行使特权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一些大国或强国主宰国际事务,取代先前的教皇或君主特权。例如,近代国际体系中,主权平等原则很大程度上只适用于西方国家,东方国家和其他国家被排除在外。欧美不少国家先后在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实行殖民或半殖民统治和领事裁判权等,就是历史明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仍然可以找到这种不平等的国际法理念的痕迹,在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事务中,仍有部分国家维护大国或强国的特权理念和原则。

  随着国际格局变化和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及其原则和规则在很多方面暴露出不合理性,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不能有效应对全球治理进程中的各种挑战。全球治理趋势的变化要求变革全球治理体系,增强新兴力量在全球治理规则制定、体制建设和问责制度构建中的地位和作用,包括新兴经济体国家、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各种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国际民间社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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