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客观实证主义是1995年英国国际法学家、律师伊恩·布朗利在其名为《国际事务中的法治——联合国50周年时的国际法》的报告中,首次阐明的有关国际法理论的哲学立场。
关键词:国际法;实证主义;发展;视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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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实证主义是1995年英国国际法学家、律师伊恩·布朗利在其名为《国际事务中的法治——联合国50周年时的国际法》的报告中,首次阐明的有关国际法理论的哲学立场。客观实证主义国际法观是基于国际交往的客观事实产生,并尽力考虑各个国家的观点。这里所说的客观事实,其基础之一是国际性法庭或具有法律创制功能的国际组织(机构)所创制的法律;各个国家的观点,则主要通过外交信函、官方政策性声明、官方新闻公告与通告、官方法律顾问的公开意见、国内法律及司法解释、行政决定及指南、国内立法、国际和国内相关司法判决、条约等来确定,而不是局限于国际条约和习惯。
客观实证主义国际法观强调法治理念,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强调作为法律职业者的执业律师,必须要受职业伦理的制约。在“北海大陆架案”和“英国诉爱尔兰渔业管辖案”中,国际法院就是遵从先前判决的指导,并将其视为可靠法律表述的。
布朗利的客观实证主义国际法观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身份背景:作为国际法学者,他对各国观点有充分认知与思考,对国际性法庭创制的法律事实多有了解与研习,他尊重国际法的现实性与实践性,并基于国家的立场和观点针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国际法规则进行过分析,从实证的角度对国际法院的判例进行引用分析,从静态角度对规则进行分析。但是,布朗利并没有进行抽象的理论建构,而是从处理具体问题的角度进行深度剖析,将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的概念性工具和框架应用于具体问题的分析与解决上。
价值是事物存在的意义。国际法对于国际社会正常交往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国际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近代国际法学奠基人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问世至今,在传统国际法体系内,国际法的价值目标始终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国家主权。时至今日,尽管某些国家的行动不完全受国际法的拘束,甚至个别国家出于某种目的而采取措施(合法抑或非法的)之时,也总是试图寻找国际法的支持和依据,却没有一国公然否认国际法对其拘束力,或公开声明国际法不是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