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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服务:科技体制改革的方向
2014年11月24日 02:46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康大臣 金美芬 字号

内容摘要:在下一步科技体制改革中,如何精准地解放体制内长期积累和大量富存的“通识型”人才的生产力,让他们充分地发挥应有作用,可谓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中心主题。

关键词:科技体制改革;创新;服务;科学家;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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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明确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的同时,还需要明确社会性机构的创新服务主体的战略地位。我们需要开发第五种力量——创新服务能力来对整个体系进行架构、联结和管理。

  从1985年开始,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实际上经历了两个阶段,包含或体现了“促进(技术成果)交易”和“鼓励(科学家)创业”这两种改革方针。目前,“第三阶段”正处在探索、混杂且方向不明的状态:一方面前两个阶段的科技体制改革方针的偏误并未得到有效揭示与纠正,至今仍然在发挥着作用或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另一方面朝向于自主创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的科技体制改革新指导方针和操作方案尚未明确。科技体制改革如今在总体上可以说正处于一个朦胧期、混乱期和换挡性的间歇期。新一阶段的科技体制改革要真正地开始,需要在“分类管理”的理念指导下进行精细化的改革,解放新一类人才的生产力,由其提供高品质的创新服务,促进协同创新和科学发展。

  科技体制改革的第三阶段尚未真正启动

  1985—1996年期间的科技体制改革遵循的是推进技术交易的方针。策动的是所谓交易型的改革,即指承认技术的商品属性,发展技术中介市场来促进科技成果从研发到应用的转变。为辅助技术市场的推进,1985年我国成立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1988年颁布了《技术合同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截至1996年,我国共有5.4万家各类技术贸易机构、2400个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和3378个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1997—2005年期间的科技体制改革遵循的是鼓励科技创业的改革方针。这个阶段或层面的科技体制改革主要以推进科研院所的分类改革为抓手,促进“科学家变成企业家,科学研究成果变成市场商品”的二重转化。为了配套创业型改革,1995年中央出台了《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行动计划》,1996年实施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到2010年,全国共有1200家应用类科研院所转化为企业。

  2006年国家提出自主创新战略,这自然包括对科技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内在客观要求。这次科技体制改革和前两次不同的是,原来的科技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即政府等管理层意识到了科技体制的弊端,主动改革体制从而引发了科技研发和转化的变化;如今的科技体制改革却是自下而上的,即社会创新实践出现了新情况要求科技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新情况。目前的情况是,地方性的科技体制改革可谓如火如荼,而中央层面则尚未明确和下达此一轮改革的具体思路与配套操作方案,朝向于自主创新的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和行动方案仍在探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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