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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兴庆: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重在落实
2014年03月13日 00:00 来源:中央党校网 作者:叶兴庆 字号

内容摘要:农村改革35年来,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尊重农民物质利益,以此调动农民积极性。

关键词:农民;财产权利;用地;入市;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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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改革35年来,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尊重农民物质利益,以此调动农民积极性。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必须继续尊重农民物质利益。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维护农民生产要素权益”、“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决定》紧紧围绕土地制度改革,从四个方面拓展、丰富了农民的财产权利。

  一是赋予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决定》要求,“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实现这个目标,必须缩小征地范围。《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意味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今后也不必都征为国家所有。这是缩小征地范围的突破性举措,也是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重要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对这一突破性举措仍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强调“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意味着现有的不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入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的用途也会受到限制,特别是不可能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强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意味着农村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不在入市之列;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而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普遍不足,不可能分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意味着只有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可能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交易顺利进行,必须严格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切实增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严肃性、约束力,防止寻租行为;针对各地存量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差异很大的现实,合理调节集体土地入市产生的增值收益;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完善乡村治理机制,防止少数人从集体土地入市中牟取暴利、大多数农民难享其利的现象发生。

  二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决定》指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包含的处分权更加完整,有利于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农村人口转移,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多,需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可考虑按照“尊重集体所有权、划断农户承包权、保护务农者经营权”的思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坚持集体所有前提下,承包权要赋予有资格的人,以体现公平;经营权要配置给有能力的人,以体现效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推进城镇化和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尊重集体所有权”,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在占有、处分方面的权能,发挥其在处理土地撂荒方面的监督作用、在平整和改良土地方面的主导作用、在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桥梁作用。“划断农户承包权”,就是要界定集体成员资格、锁定集体成员范围,在起点公平的基础上落实“长久不变”,并对承包权的权能边界进行清晰界定。“保护务农者经营权”,就是要适应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的新趋势,对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给予更多支持和保护,让务农种粮者得实惠。只有对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进行合理划分,清晰界定各自的权利边界,才能更好地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担保、入股的改革举措。在做这种区分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明确抵押、担保、入股的客体是经营权,而非承包权。取得经营权的人,并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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