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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及新的政策规定
2015年11月14日 19:39 来源:中国共产党历史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1950年6月14日至23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讨论由中共中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 》 。

关键词: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政策规定;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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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6月14日至23日,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讨论由中共中央建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会上,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对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土地改革法(草案)》中有关政策的提出依据以及进行土地改革时应该注意的事项等,作了说明。报告指出:中国土地制度极不合理,是我们民族被侵略、被压迫、穷困及落后的根源,是我们国家民主化、工业化、独立、统一及富强的基本障碍。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改变,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就不能巩固,农村生产力就不能解放,新中国的工业化就没有实现的可能,人民就不能得到革命胜利的基本的果实。而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就是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这个基本理由与基本目的可以驳倒一切反对土地改革、对土地改革怀疑以及为地主阶级辩护等所根据的各种理由。

  经过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审议,并对《土地改革法(草案)》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土地改革法(草案)》。6月30日,毛泽东主席签署命令,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作为在全国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的法律依据。同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相比,《土地改革法》在若干政策上作了新的规定。

  一是由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同时规定,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属于封建剥削性质,凡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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