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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违反课堂纪律和教学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08月31日 10:24 来源:黑龙江省委党校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为了维护校(院)教学的严肃性,维护校(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树立校(院)教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关键词:教学管理;课堂纪律;责任追究制度;授课教师;教学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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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黑龙江省委党校(院)教学的严肃性,维护校(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树立校(院)教师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 授课教师因非不可抗力导致的未能在规定的授课时间到达授课地点视为迟到。凡授课教师迟到一次,取消其半年内评选优秀教学奖资格,所授课程教学工作量折半计算。迟到两次以上者(含两次)取消其年度评选优秀教学奖资格,所授课程教学工作量折半计算,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 授课教师因非不可抗力导致的未能正常授课视为脱课。凡授课教师脱课一次,取消其年度评选优秀教学奖资格,自脱课之日起暂停授课资格一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授课教师因非不可抗力而提出串动课程或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允许私自串动课程的,视情节轻重由教学管理部门对授课教师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通报批评。

  四、授课教师阻挠校领导、教研部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等履行正常听课任务的,经核实,由教学管理部门对授课教师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半年内评选优秀教学奖资格。

  五、授课教师随意缩减讲课时间或减少教学环节,未完成规定教学任务的,经核实,由教学管理部门对授课教师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半年内评选优秀教学奖资格,扣除相对应的工作量并给予通报批评。

  六、授课教师在校内外课堂上信口开河、哗众取宠、自我吹嘘、发泄不满情绪、傲慢不逊、对学员妄加批评,无事实依据,随意点名批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半年内评选优秀教学奖资格、暂停授课资格半年并给予通报批评。

  七、授课教师在校内外课堂上散布和传播违背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错误观点,泄漏党和国家机密,传播小道消息的,经核实,取消其年度评选优秀教学奖资格,暂停授课资格一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现岗位聘任资格降一级,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八、教师累计违反多项课堂纪律和教学管理规定,经核实,从重处理。

  九、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校主体班教学工作指导小组负责 解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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