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6月24日北京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日在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并将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等。
关键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会议;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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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6月24日北京报道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今日在京举行,会议将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等,并将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反馈报告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在会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的汇报。
孙宝树表示,在充分听取、吸收和采纳部分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法律委员会经过认真研究,对“修订草案”部分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针对目前制定环保标准公众参与不充分、执行效果不理想等问题,建议增加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查阅等规定。
针对完善限期达标规划的考核监督机制,建议增加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等规定。
针对加强监测设备监管,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议增加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针对煤炭减量化和清洁化利用及加强全过程控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提高洗选比例,规定已建成的煤矿除所采煤炭属于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据已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要求不需要洗选的以外,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规定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