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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期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班学员邹凌:重构一个标准 鼓励三方力量
2015年04月07日 10:06 来源:上海市委党校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对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关注,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财税政策不可谓不多。

关键词:科技创新企业;力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人;沉没

作者简介:

  一、重构一个标准

  当前,我国对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关注,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财税政策不可谓不多。但这些政策多聚焦到了高新技术企业上,可谓聚万千宠爱于一身。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有着较高的标准,大量种子期、孵化器、成长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因跨不过这道门槛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众所周知,二者之间是种子、苗木和大树的关系,没有雨后春笋般的科技推动型小微企业,何来高新技术企业的蓬勃发展?

  因此,建议引入“科技创新企业”概念,并降低门槛,凡是属于科技推动型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在扶持政策上,凡属于科技创新企业均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待遇,以此来合理分配政策资源,让种子期、孵化器、成长期的科技推动型小微企业也能得到扶持政策的滋润。

  二、鼓励三方力量

  一是破除税收政策瓶颈,鼓励科技成果投资入股企业。科技创新的关键是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来源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成果投资入股企业,使科技成果发明人与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现行税制规定,个人将非货币资产投资获取股份的,应当按规定纳税。例如,投资人将花费100万的自有科技成果投资获取500万的股份,对其所得400万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此时科技入股人获取的只有股份而不是现金,没有实际支付能力,如果强行征税,必然削弱投资人的投资意愿。因此,考虑到科技创新企业的成长周期,建议将科技成果投资增值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另外,由于科技成果的发明费用中人力、智力的投入难以计量,建议通过测算企业科技成果的投入产出比,确定一个核定征收率,比照住房交易的办法,由投资人按照实际情况选择核实征收或核定征收,增强投资人对政策预期的确定性。

  二是破除税收政策瓶颈,鼓励企业对核心技术人员实行股权激励。科技创新企业要发展,吸引、留住核心技术人员,激发其创新活力至关重要。根据国际经验,实施股权奖励,让核心技术人员成为企业主人是最佳的激励手段。与上述问题类似,股权奖励也存在被奖励人税收支付能力的问题。为此,1999年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其税收递延至股权转让环节。2012年在张江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可以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这两项政策的出台,却没有收到实效,与企业对政策的需求形成很大反差。形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在于,一是国资管理的瓶颈没有打开;二是政策的适用面过于狭窄。因此,建议在消除国资管理瓶颈的前提下,将股权奖励纳税递延至转让环节的政策适用面扩大到“科技创新企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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