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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议广告法修订:需警惕烟草业借机“决战终端”
2015年03月12日 00: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即将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广告法修订,成为两会热议话题。但同时,烟草广告退出大众媒体,却占领零售终端”的表述成为焦点。

关键词:广告法;烟草业;终端;烟草广告;代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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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倪元锦)即将步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广告法修订,成为两会热议话题。二审草案中,对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进行更严格的禁止,获诸多点赞。但同时,“烟草广告退出大众媒体,却占领零售终端”的表述成为焦点。

  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指出,若允许全国540万烟草制品专卖点做广告,犹如“开闸放水”,青少年将是烟草业终端营销的最大受害者。

  允许烟店广告疑“开闸放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广告法的“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规定可在“烟草制品专卖点”室内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制品生产者亦可向销售者发送烟草广告。

  “烟草制品专卖点”即烟草业所谓的“销售终端”,包括专卖店、形象店、示范店、超市、商场、食杂店、便利店、报亭等,都是普通公众能够自由进出的“公共场所”。

  10年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加入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就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即为履约责任,但中国烟草业的终端营销却持续扩张。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陇德说,此举恐将导致烟草广告、促销的“开闸放水”。

  2013年《中国烟草年鉴》数据显示,2012年底,全国持证卷烟零售户542.38万户,以当年全国总人口13.54亿计算,平均每250人就有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北京为例,每隔25-80米,便有1处烟草销售终端。

  记者走访看到,几乎所有专卖点外墙和橱窗均有卷烟品牌的广告语、海报、条幅等,许多专卖点散发宣传折页及印刷品,即流动广告,若按年鉴零售点数量折算,其传播效果远超《广告法》所禁止的广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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