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昨日,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键词:投资者损失;投资者;案件;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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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证监会研究制定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办法》确立了行政和解金补偿机制,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损失,并严格限定适用行政和解案件的范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行政和解是一项立足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执法制度创新。对于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违法违规案件,监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与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使其主动交出不当所得甚至付出更高代价,直接用于补偿投资者。行政和解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的专门制度安排,使投资者获得比通过民事赔偿程序更为及时、便捷、直接的经济补偿。同时,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经济代价和成本,惩罚和制裁违法者,从而实现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的整体目标。
张晓军指出,有效查处和惩治各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并及时弥补投资者因违法违规行为所受的经济损失,是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着力改进执法体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办了“黄光裕案”、“绿大地案”、“万福生科案”等一批大案要案,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无法解决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赔偿问题,而民事诉讼实践中投资者往往面临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投资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效果并不理想,进而影响到监管执法的整体效果,市场一直呼吁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实施办法》对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行政和解协议的协商、执行和监督,行政和解金的确定、管理和使用等作了具体规定,归纳来说,行政和解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合理确立行政和解金补偿机制,最大限度弥补投资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