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综合新闻
环保专家:经济利益成外来物种入侵法规立法阻碍
2014年10月08日 11:26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陈霄 字号

内容摘要:多数学者建议,未来立法应当完善对外来物种引入的法律追责,应明确规定违法引进和违法审批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关键词:物种;立法;经济利益;环保专家;法规

作者简介:

成灾的水葫芦覆盖了水面,只能动用挖掘机来清理

  如果一时兴起将一只巴西龟放生野外,或者一艘国际线路货轮的船主没有极为细致小心地处理压舱水的问题,会面临什么后果?

  前一种情况,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如果放生地点恰巧又选在风景名胜区(或保护区),那么你可能面临一笔数额不小的罚款。

  后一种情况,在一些国家,罚款数额要高得多,而且很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蓄意违反处置压舱水甚至被列入重罪范围。

  是的,对外来物种有意无意引入怀揣懵懂的好奇求知欲、且不知者无罪的那个时代已经过去了。

  不过,虽然在某些觉悟较早的地方已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有了规范意识,但很多一线执法者仍为处罚类似行为大为头疼。

  在中国,关注生态环境的学者一直呼吁立法遏制外来物种的入侵。

  现状与困境

  “谁都可以管,谁又都不管”

  在广西,一场暴雨过后,除了水灾之外,还有个令当地人烦恼的问题——伴随着暴雨而来的,是大面积繁殖的福寿螺,泛滥成灾。

  这个每年都会困扰当地的问题并不如两年前食人鲳出现时那么轰动,“不过它们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外来物种为害一方”。

  当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一名执法人员坦言,虽然平时在市场上检查也会发现为数不少的外来生物,但要处理这一问题颇为棘手,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依据,处罚措施不能用,多数情况下还只是通过口头形式对买卖者进行规劝。

  就如同外来物种给地方带来的危害一样,针对同类危害的执法问题也并不是广西一地遭遇的尴尬。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专家王灿发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薄弱环节,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而这些规定的具体执行权又分属于多个不同的部门,部门之间权责也不是很清晰,现实中容易变成“谁都可以管,谁又都不管”。

  法治周末记者查阅发现,与外来物种入侵相关的规定散落于二十多部法律法规、十多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此外还有数量更为庞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表示,虽然相关立法的数量比较丰富,但因法律规定与国务院授权负有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管理责任的包括环保、卫生、动植物检疫、海洋、草原、农业、林业、渔业和畜牧九大行政主管部门,未有国家的统一管制,加上法律规定得比较原则,实质上未能对各部门的法定职权关系作出明晰规定,因此各部门只在权限范围内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该领域内“单打独斗”。

  “日益严重的外来物种入侵状况说明,(这种立法模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在外来物种管理和控制方面采取全面、有效的防治行动。”汪劲说。

  虽然有数量并不算少的相关规定,但是仔细对照不难发现,这些规定绝大多数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刘欣庆等人就指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由于许多法律法规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

  一直以来,人们熟知的对引入外来物种最直接的把关口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环节,但现实中检疫通常针对弊病,而并非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因此相关法律对此的约束作用非常有限。

  王灿发认为,这在立法目的上就有缺陷,相关的法律规定是分散的,其立法目的都不是为了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因此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的专门法律非常必要,在主旨明确的导向上,更好地规范外来物种引入,也有利于协调各部门的职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