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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7年03月21日 08:56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关键词:四种形态;严重违纪;纪律;十八大;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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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四种形态”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

  常态规诫要有方。一是咬耳扯袖旁敲侧击。咬耳扯袖重在防患未然,方式方法要恰当贴切,既不必大动干戈,也不能含糊其辞。二是当头棒喝直戳痛处。三是集体交锋敦促悔改。

  处理守底要有力。一是紧扣事实不抬“准星”。对触犯党纪的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既看事实发生的主观因素又看客观因素,既看事实的性质又看危害程度,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不枉不纵。二是紧扎笼子不开“后门”。在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坚守公平正义,铁面无私执纪。三是紧盯关键不留“禁区”。要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严下与严上、严部队与严机关相统一,切实维护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

  惩戒震慑要有威。一是减遏两手都要硬。特别是对于十八大以后顶风违纪违法的,要坚决克服“违纪是小节,违法才处理”的惯性思想,露头就打,毫不手软。二是典型案件要快办。对于严重违纪或违纪违法问题交织的极少数,要集中力量,严办快结。三是追责问责要彻底。对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逐步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法治氛围。

  容错纠错要有据。一是公正对待同志。要容许党员干部犯错误、改正错误。对于犯轻微错误和轻微违纪的党员,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处理后,确实改正的,组织上不能因其犯过错误就“一棍子”打死。对犯严重错误运用“四种形态”实施重处理后,要明确有关单位加强教育管理,使之悔过自新。二是精准定性量纪。在认定问题性质上,要特别注重全面分析,防止以偏概全、主观臆断。在量纪处理上,要严格执行党纪条规,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以及量纪标准实施处分。三是规范方法程序。运用“四种形态”,要进一步规范方式方法、权限标准、程序手续,防止不负责任的删繁就简留下后遗症,确保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严谨性、规范性和长效性。

  (摘自2月17日《解放军报》发表的呙中安的《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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