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院校 >> 热点观察
治理证明 重在治乱治滥
2015年05月13日 08:19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黄庆畅 字号

内容摘要:5月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到本报《“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一文中的故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共鸣,不少人结合自身经历吐槽,批评各种令人啼笑皆非的证明。

关键词:证明;治理;问政;办事机构;法律行为

作者简介:

 

  5月6日,在国务院常务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到本报《“怎么证明我妈是我妈”》一文中的故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共鸣,不少人结合自身经历吐槽,批评各种令人啼笑皆非的证明。

  如何规范和治理证明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从证明的源头控制、查验的主体责任、证明方式的改进等方面,谈了看法。

  记者:人们为什么对“证明我妈是我妈”这一现象反应如此强烈?应该如何理性看待证明行为?

  姜明安:证明行为包括行政证明行为和民事证明行为,二者在性质上均属于“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虽然不直接设定、改变或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例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往往必须提供各种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资金、技术、物权、债权等各种证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诉讼,往往也需要向法院提交各种有关的证明材料作为支撑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另外,在各种民商事活动中,如投资、贸易、经营等,相关证明行为也不可缺少。

  作为准法律行为的证明行为, 在国家法律运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证明,很多行政法律行为、司法行为、民商事行为就不可能正确、有序地进行,假冒伪劣现象就难以遏制,社会、经济秩序就难以有效维持。

  但是,证明行为和其他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一样,既有积极作用,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证明行为如果设置过多过滥,有关公权力部门将证明作为其设租、寻租,为相应部门和个人谋取利益的手段,就将阻碍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妨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对于证明行为,如同对于审批、许可等法律行为一样,需要规范和治理,且重在治乱治滥。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钟义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