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2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三审。
关键词:预算法;地方政府;预算;草案;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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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十年、历经三届人大、两度成立起草小组,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在21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三审。
作为遏制政府乱花钱的第一道防线,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中国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制定,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早在2004年,预算法就已启动修订。最近10年,立法、修法进入“快车道”,但相较同期启动修订的其他法律,预算法修订颇为波折,一些关键问题各方难以达成共识。修订两度搁置,数次延期。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做出的总体部署被视为重启这一法案修订的重要契机。三中全会《决定》共8处提及预算,包括“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等。参与预算法修订讨论的专家学者表示,这些内容将会在三审稿中得到体现。
焦点一:预算公开规定进一步细化
财政部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预算的财政收入超过13.9万亿元,支出超过15万亿元。如何打造透明财政,管好庞大的国家“钱袋子”,无疑是修改预算法的焦点所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21日在就草案修改向常委会作汇报时说,三审稿在此前两次审议稿的基础上,对预算公开的规定进一步细化。
例如:一是充实、完善公开内容:增加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公开的规定;增加各部门在公开预算、决算时,应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作出说明的规定;增加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的规定。
二是明确公开时间: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其报表,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准或者批复后20日内公开。
三审稿还进一步强化了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李飞指出,在预算编制环节增加规定,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在预算执行环节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不得虚假列支。
对违反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规定的情形,草案也相应增加对违法规定的责任人问责和处分的规定。如草案三审稿规定:“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写入立法目的,以体现公共财政和公共预算的特点,强化其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以及建立完整、规范、透明的预算制度的立法宗旨。
焦点二:对地方政府的举债权限适度放开
备受关注的地方债问题,是否放开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一直是该法案修订的一大焦点,但从前两次修订稿看,均未对地方债问题“开闸”。而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则传递出将适度放开地方政府发债的改革信号。
对此,二审稿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李飞在就草案修改向会议作汇报时说,有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
有鉴于此,草案三审稿修改相关规定,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同时亦从举债主体,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举债的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
草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草案同时规定:“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草案还对违法举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飞说,这是对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焦点三: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草案三审稿还进一步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明确转移支付的目标,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重,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配套。如:明确转移支付以 “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强调一般性转移支付在转移支付中的主体地位,限制专项转移支付的范围;规定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一般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