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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腐败的发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滋生和蔓延有其客观的社会思想文化因素,与一定历史文化条件制约下的社会观念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同时,根除腐败单纯依靠严刑峻法,也不能彻底实现标本兼治的实践效果。作为中国传统的主流文化,儒家思想注重宗法家族关系的伦理道德意义,将血缘亲情作为确立宗法伦理规范的内在依据。儒家认为,血亲伦理规范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基础。因此,人情关系概念首先就是从家庭和亲属特征中发展出来的。这种传统文化强调亲亲相隐,易失去大是非。与这种重人情关系的文化相伴生的,是“官本位”思想。在传统社会心理过程中,人生最幸福的时刻莫过于“金榜题名时,洞房花烛夜”。这两者都是做“官”,金榜题名是当上了朝廷的官,意味着封官晋爵;“洞房花烛”则是当上了“新郎官”,意味着人生似锦。在这种传统人情文化与官本位思想的交互作用下,“腐败”行为被赋予个人发展的利益性增进色彩,很大程度上在面对家族或利益相关者时被“容忍”甚至“鼓励”、“认可”。因此,在现代法治的意义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仅需要法律制度对人的行为从外部进行约束,更需要从精神世界内部对人的心灵进行洗礼,筑牢党风廉政的思想道德防线,必须在全社会创造尊廉崇洁的思想环境。
首先,要加强党性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反腐倡廉建设,不仅出于政治上保持党员先进性的考量,更要出于坚守人生信仰及弘扬高尚人文精神的诉求。党政领导干部是廉政文化建设与实践的重点和关键,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用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始终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