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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
2009年08月07日 10:35 来源:国史网 作者: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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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 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23个省:河北省(省会石家庄)、河南省(省会郑州)、湖北省(省会武汉)、湖南省(省会长沙)、江苏省(省会南京)、江西省(省会南昌)、辽宁省(省会沈阳)、吉林省(省会长春)、黑龙江省(省会哈尔滨)、陕西省(省会西安)、山东省(省会济南)、山西省(省会太原)、四川省(省会成都)、青海省(省会西宁)、安徽省(省会合肥)、海南省(省会海口)、广东省(省会广州)、贵州省(省会贵阳)、浙江省(省会杭州)、福建省(省会福州)、台湾省(省会台北)、甘肃省(省会兰州)、云南省(省会昆明)。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2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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