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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意义重大
2015年06月08日 08:12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李宁 字号

内容摘要:中国“营改增”即将收官之际,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划分也提上了议程,按照中国财税改革总体方案,这一切都将依法而行。主管部门正在考虑设立“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条例”这两部法规,用以协调中央、地方财力,目前尚未完全定案。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关系;政府;财税改革;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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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营改增”即将收官之际,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划分也提上了议程,按照中国财税改革总体方案,这一切都将依法而行。主管部门正在考虑设立“政府间财政关系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条例”这两部法规,用以协调中央、地方财力,目前尚未完全定案。(经济观察报5月31日)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试点“营改增”以来,收入分成上采取“收入部分规划为地方收入”的做法,即原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改征增值税之后,收入继续归地方。这一规定在试点阶段确保了改革的顺利推进。但与当前的增值税共享收入(中央75%,地方25%)的规定不相一致。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完成,这种收入分配方式必须改革,否则将会影响中央和地方收入预算关系,也为依法治税带来不便。

  从法治角度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令人可喜的是,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推进这方面的改革,探索建立“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或者“财政转移支付条例”来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支出关系。当然,不管是从法律层次还是规范的内容范围来看,建立“政府间财政关系基本法”都要比“财政支付转移条例”理想。

  在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德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德国能够在欧债危机中独善其身,除了坚实的实体经济支撑,最主要的就是合理的政府间财政关系。

  目前我国还没有确定省政府和以下地方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当然地方政府间收入还是有一定依据的),并且税收法治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比如目前我国征收的18个税种中,真正通过人大立法的只有3个税种,增值税、消费税等都是以条例征税。另外,共享税比例存在问题,造成中央和地方收入与支出不匹配,形成了地方债问题。同时,还存在灵活性不够的问题,税制没有随经济发展变化而变化。

  财政关系是政府间关系的核心,它直接决定政府间关系,也决定各级政府实现法定职权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在“营改增”即将收官之际,通过法律形式确立地方间财政关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是财税体制发挥改革“突破口”功能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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