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当代中国 >> 中国要闻
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敦促外逃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2014年10月11日 08:56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洋 字号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10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关键词:经济犯罪;投案自首;外逃;境外;通告

作者简介:

  人民日报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张洋)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10日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这是继“猎狐2014”境外追逃专项行动后,有关部门出台的又一重要追逃举措。

  据悉,通告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给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根据通告,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回国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积极挽回受害单位或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通告指出,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通告强调,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人员,帮助犯罪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动员、规劝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毕雁)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