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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建设好处多(我与司法改革)
2010年03月15日 09:47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李善炽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规范化建设;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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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处改革前沿阵地的基层检察院,应当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走在前头。基于这种想法,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大力倡导规范化建设,颁布了《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体系文件》,制订了241个操作规程,实现了对1627个检察工作环节的过程控制与质量管理。

  2006年初,我们在全国较早试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把这项改革纳入规范化建设轨道。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好处多多。

  在审讯某博物馆馆长李某时,侦查人员观察监控录像,发现李某情绪低落,表情焦虑。侦查人员及时调整策略,做起安抚工作。经了解,李某因为身体健康问题和家庭不和谐,案发后产生了自杀的心理。正是基于同步录音录像提供的同步观察机制,我们得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了办案安全。

  在办理朱某某滥用职权案件的过程中,朱某某在被逮捕后翻供,庭审过程中气焰嚣张。当公诉人出具反渎部门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后,法庭立刻采纳作为证据使用,该案得以顺利起诉审理并判决,朱某某最后不得不承认犯罪事实。同步录音录像能起到还原审讯现场、强化证据效力、遏制无理翻供、保证案件查处的重要作用。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同步性、完整性、客观性、再现性等特点,在规范执法行为、完善证据体系、证明取证合法、提高办案质量、实现阳光检务、有力保障人权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自2006年以来,我院接到的办案投诉逐年递减,2009年,接到的办案投诉只有1宗,经查证其投诉内容也不属实。

  在这项改革中,我们既有“规定动作”,又有“自选动作”,大胆创新。适用时间提前,从第一次讯问提前至第一次询问。在案件初查阶段,对被带至海珠区检察院接受询问的被询问人,从第一次询问开始就适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适用对象扩大,从犯罪嫌疑人扩大到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在看守所适用,还扩展到检察办案工作区内,任何对象进入海珠区检察院,就开始适用同步录音录像。建立审录分离机制,问话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同时,我们也感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实践中还面临一些困难,有些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

  在规范化建设推动下,我们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2007年以来,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38件140人,渎职侵权案件25件28人,立案数和大要案数均居广东省基层检察院前列。其间,我们先后获得“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十佳反渎局”、“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示范窗口”等荣誉,被中央文明委再次授予“全国文明单位”称号。 

   (本文作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善炽) 

  (裴智勇 刘远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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