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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企业可租赁民房向社会转租
2018年01月17日 16:36 来源:新华社 作者:徐海波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武汉1月 17日电(记者徐海波)武汉市日前发文支持和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二房东”行为。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武汉市房管、公安、城建、城管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盘活社会闲散存量住房资源。今后,租赁企业需与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建立信息系统,登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信息,与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进行联网,且不得将房屋以旅店形式对外经营,对发现以出租为名,实为经营旅店住宿的,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关键词:出租;试行意见;承租人;房屋;企业;武汉市房管局;公安;徐海波;发文;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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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武汉1月17日电(记者徐海波)武汉市日前发文支持和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二房东”行为。记者从武汉市房管局获悉,武汉市房管、公安、城建、城管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住房租赁服务企业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试行意见》,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盘活社会闲散存量住房资源。

  根据试行意见,住房租赁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符合消防安全的条件下,对长期租赁住房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其中,对出租房屋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租赁住房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房屋居住人员不得超过2人,但承租人与居住人之间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及医疗护理等特殊情况的除外;租赁企业不得违反住宅设计规范对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等变相分割出租。

  客厅可改造出租成为此次试行意见中的亮点。具体来看,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客厅,可以作为一间房间单独出租使用,但餐厅、过道、厨房、卫生间、阳台、储物间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今后,租赁企业需与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建立信息系统,登记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信息,与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进行联网,且不得将房屋以旅店形式对外经营,对发现以出租为名,实为经营旅店住宿的,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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