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当代中国 >> 研究园地 >> 地方
浙江对职务犯罪人员减刑假释从严控制
2017年01月13日 16:43 来源:新华社 作者:陈晓波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杭州1月 13日电(记者陈晓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对罪犯计分考核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并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予以从严。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依法从严控制。其中,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关键词:减刑;假释;计分考核;犯罪;刑罚执行机关;高级人民法院;实施办法;公安厅;制定;服刑

作者简介:

  新华社杭州1月13日电(记者陈晓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制定《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对罪犯计分考核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并明确规定对职务犯罪等罪犯减刑、假释予以从严。

  201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施行,明确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为进一步细化该规定,浙江制定实施细则,其中规定,罪犯交付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的服刑期间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其中,计分考核结果可以作为依法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对于计分考核,浙江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公示制度。

  浙江省高院表示,计分考核结果虽然是判断罪犯能否减刑及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但并非是呈报减刑的唯一条件,还应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依法从严控制。其中,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此外,对于罪犯财产判项的履行情况,浙江要求作为是否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的重要考量因素。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李中平)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