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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将每年农历立夏确定为城市湿地日
2016年10月27日 14:47 来源:新华社 作者:刘彤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西安10月 27日电(记者刘彤)湿地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具有显著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改善效能。记者26日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由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确定每年农历的立夏为西安市湿地日。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内除水资源保护利用、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及防洪抢险外,不得从事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在河道、水库及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水源地保护、防洪及排污口设置要求和标准,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行洪畅通和水源安全。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保护;西安市湿地;湿地公园;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西安市十五届人大;湿地保护规划;生态;防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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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西安10月27日电(记者刘彤)湿地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具有显著的环境调节功能和生态改善效能。记者26日从西安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已由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确定每年农历的立夏为西安市湿地日。

  西安明确湿地保护,规划先行。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建设区域内除水资源保护利用、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及防洪抢险外,不得从事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同时,限制开发建设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以湿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主,不得从事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根据《条例》,西安市湿地保护实行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制度。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湿地公园规划进行。在河道、水库及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湿地公园的,应当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水源地保护、防洪及排污口设置要求和标准,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行洪畅通和水源安全。在湿地利用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布受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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