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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决策演进史探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意图
2017年03月18日 17:29 来源:《第十五届国史学术年会论文集》 作者:冷兆松 字号

内容摘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和决策,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战略决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战略意图;决策;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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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和决策,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形成的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战略决策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如果忽视三十多年来一脉相承的历史的、内在的演进逻辑,就不可能正确领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战略意图。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理论与政策的提出和发展

  1.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二大: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战略决策的提出和发展

  1979年,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1]1980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情况下,对于个体经济应予以支持和保护。[2]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十年“文革”期间对个体经济实行“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左”的做法和政策方向。

  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党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3]1982年,十二大报告提出了“两个决不允许”的政策主张,即:“生产资料公有制是我国经济的基本制度,决不允许破坏”;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决不允许任何方面对它们排挤和打击”。[4]

  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三个决不”的理论和政策主张:“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决不是退回到建国初期那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尚未在城乡占绝对优势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决不会动摇而只会有利于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全民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对于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决不应以限制和排斥其他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发展为条件。”[5]这就从理论和政策两个方面否定了“一大二公三纯”的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模式和管理体制。

  在这个时期,我们党提出和不断完善在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战略决策,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但是,具体的政策措施,主要局限于允许、鼓励、扶持个体经济发展,很少涉及私营经济。

  2.十三大: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战略方针的提出和发展

  1987年,十三大报告第一次从理论和政策上解决了发展私营经济问题。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长远意义的指导方针”。[6]

  1989年,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出了“一个鼓励、一个限制”的政策待遇——“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发挥它们在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方面。”[7]

  3.十四大:提出不同经济成分可以实行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新政策与“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的新概念

  1992年,十四大报告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8]十四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不同经济成分之间可以实行多种形式联合经营的政策主张,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传统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是对我们党传统所有制结构调整政策的重大突破,为打破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所有制界限,跨所有制联营、并购、重组,破除了理论禁锢,扫清了政策障碍。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提出“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的概念。[9]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十四大一系列理论与政策突破,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与政策提出奠定了基础。

  二、十五大至十七大: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理论与政策的提出与发展

  1.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和决策的提出

  1997年,十五大报告第一次使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10]这时候只是提出了一个理念,没有形成界定清晰、定义完备的概念,没有作出政策决策,没有配套政策措施。

  1999年,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初步阐发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思想和决策。“国有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优势企业,宜于实行股份制的,要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互相参股等形式,改为股份制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1]

  2.第一次认定混合所有制经济概念和功能定位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一次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给予明确界定,即“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12]简单地说,就是用“三个参股”来定义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个初步界定的概念,此后沿用了十年时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取向就是既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又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点总体上说是从来没有动摇过的。但是,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新格局框架下,尝试厘清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相互关系及其功能定位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则是始于十五大。所以,习近平说:“坚持和发展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论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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