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记者:自2014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以来,门槛低了、手续少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工商机关与这些部门在改革后如何协调、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关键词:制度改革;登记;市场主体;商事主体;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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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商事制度改革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记者:自2014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以来,门槛低了、手续少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您怎么看?
施天涛:这次商事制度改革实质是公司资本和登记制度的改革,通过取消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限额、改实缴制为认缴制、简化登记手续等改革举措,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推进,登记注册手续简化,降低了投资者创业成本和企业融资成本,推动了市场主体快速增长。2014年全年新登记注册企业365.1万户,同比增长45.88%,注册资本19.05万亿元,同比增长99.02%;
——促进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发展迅速,产业结构得到优化。2014年,全国新登记注册现代服务业企业114.1万户,同比增长61.41%,增速比上年同期增加35.39个百分点。其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增速较快;
——创造了更多就业与创业机会,新增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快速增长,成为吸纳新增就业的主渠道。2014年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实有2.5亿人,比2013年底增加3117.66万人,同比增长14.26%。
记者:如何在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理解商事制度改革的意义?
施天涛:过去我国一直实行政府强势干预下的市场主体监管体制,这种监督管理具体到市场主体准入、运营和退出的每一个环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体制的弊端渐渐凸显出来。比如,严格的审核制抬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导致设立企业的成本增加;对企业经营事务的干预与企业自主经营权发生直接冲突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制度改革正当其时,其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了简政放权,放松了政府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增强了企业自主经营权,为市场主体营造了自由进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是改变和创新了政府监管方式,由政府通过登记环节直接干预转变为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的监管方式,有利于建立一个投资者自由、企业自主、市场自律与政府监管相协调的环境。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总起来看,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厘清了二者关系,实现了“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的目标。
下一步,应进一步简化登记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记者:有观点认为,商事制度改革后,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但对政府来说,肩上的担子不是变轻了而是变重了。对此您怎么看?
施天涛:准入门槛降低后,市场主体平稳快速增长,极大地释放了改革红利;与此同时,市场主体的大量涌入也可能带来市场秩序的混乱,对监管部门来讲,“宽进”的同时更需要“严管”,肩上的担子其实更重了。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和变动进行登记确认;二是对经登记确认的商事主体的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商事制度改革前的工商登记,将营业监管附加于主体登记,使主体登记不堪重负,市场准入门槛很高。商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将营业监管从主体登记中剥离出来,使主体登记不再承载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功能。
然而,将营业监管从商事登记中剥离出来,并不是对商事主体经营行为放任不管。事实上,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仍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例,改革后,对商事主体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建立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要求商事主体就有关经营管理情况予以披露、对商事主体所披露信息进行监督检查等方面,通过建立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与“黑名单”,对商事主体的市场经营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记者: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施天涛:再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例,一方面,从工商机关内部关系看,使主体登记与营业监管相互分离,需要进一步简化登记事项。商事登记应仅涉及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与退出,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在登记注册环节继续剥离与营业监管相关的内容,进一步简化登记事项,与此相适应,工商登记要求提交的材料与程序也需要大量简化。
另一方面,从工商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而言,要厘清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于市场主体的监管不仅是工商机关的职能,还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如税务、卫生、环境等相关主管部门。工商机关与这些部门在改革后如何协调、可能存在哪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