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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志刚:法律保障美德的弘扬 ——以韩国“孝亲法”为例
2018年01月24日 11:0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耿志刚 字号

内容摘要:每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有各自的文化基础,每一种法律文化都与自己的传统有着内在的历史联系,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是在各自的历史传统环境中进行的。法律的制定深受历史、文化、社会因素影响,它是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传统对法律的影响是全面的,无论是外在的法律形式,还是内在的法律精神,都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孝思想被视为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儒家思想传入韩国后融入了本土原始宗教信仰,逐步成为韩国人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第六》记载,小兽林王二年“立太学,教育子弟”,太学的教育内容和教学制度皆模仿中国,教授儒家经典的经学、史学、文学,儒家思想已经成为社会主流思想。

关键词:文化;韩国;法律;民族精神;法制建设;价值理念;制定;立法;儒家思想;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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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有各自的文化基础,每一种法律文化都与自己的传统有着内在的历史联系,国家的法制建设都是在各自的历史传统环境中进行的。不同的法律文化传统,构成了不同民族精神的载体,体现了不同民族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追求。法律的制定深受历史、文化、社会因素影响,它是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传统对法律的影响是全面的,无论是外在的法律形式,还是内在的法律精神,都是与特定的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孝思想被视为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核心,儒家思想传入韩国后融入了本土原始宗教信仰,逐步成为韩国人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早在公元前4世纪左右,也就是中国的战国时期,中国儒学就已传入古朝鲜,由于此时韩国人只有语言没有文字,这一时期作为儒学载体汉字的传入,在韩国的文化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公元前108年,汉武帝在朝鲜半岛设置了“汉四郡”,这对传播儒家思想起了重要促进作用。据《三国史记·高句丽本纪第六》记载,小兽林王二年“立太学,教育子弟”,太学的教育内容和教学制度皆模仿中国,教授儒家经典的经学、史学、文学,儒家思想已经成为社会主流思想。儒学中的“孝”不仅反映人日常生活的态度,而且还起到规范人行为的作用,“在上不骄,高而不危;制节谨度,满而不溢”,“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孝经》)。在中国儒学的影响下,韩国的高句丽、百济、新罗时期开始建立社会统治体系,尤其体现在“律令”上,“律”相当于现代的刑法,“令”相当于国家组织和行政管理法则、规定和制度。在长期与中国文化交流过程中,高丽时代采用唐朝统治制度,对中国的《唐律》进行删减和选择,把孝思想和忠君爱国思想作为立国的根本,对“不孝”的惩罚十分严厉,高丽“刑无惨酷之科,唯恶逆及骂父母者斩”(《宋史·外国·高丽》)。由此完成了“孝”的法律化、体系化,并靠教育、褒奖等手段在社会中推广,使其生活化。

  韩国传统社会是礼法并用、以礼为本的礼治社会。“礼俗”和“天理人情”成为社会的重要道德规范。朝鲜时代把“孝”作为民族精神的核心和主轴,在社会上倡导行孝风尚。中宗时期逍遥堂朴世茂(1487—1554)编的《童蒙先习》中强调“孝为百行之源”,在其前言中就写到“天地之间,万物之众,唯人最贵,所贵乎人者,以其有五伦也”。当时为了让所有百姓遵守孝道,二十一代英祖亲自撰述《御制百行源》,在社会上形成了尊崇孝道的良好风气。在社会上《孝经》《小学》得到了普及,还刊载发行《孝行录》《三纲行实图》《五伦行实图》等典籍指引民众生活,政府在社会上表彰孝子、孝妇、孝女等事迹,这一传统延续至今。李朝时代社会教化不仅靠孝伦理来引领,而且通过完善法律手段保障其实施。综合《高丽律》《大明律》《经国大典》《续大典》《大典会通》《刑法大典》等法典内容与当时实际新修定的《大明律直解》,明确规定了“不孝”行为,并把其列入被视为古代刑法中的重罪“十恶”之中,依情况不同制定了惩罚标准。严惩“不孝”的社会价值风俗在地方乡约中也有所体现,朝鲜时代出现了很多“洞约”“社会契”等,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乡约,德业相劝的首要纲领就是强调对父母行孝道。

  1945年韩国光复后进入了一个法制转型时期,经历了日本35年的殖民统治,韩国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规范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近代法律规范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似乎是不可避免的,韩国传统社会的法治秩序向近代法治秩序转变。大量的西方法律制度被移植到韩国,并以官方立法的形式在社会秩序中推行,进而引发了个人自由主义盛行、家庭关系松散、社会价值观混乱、文化虚无主义蔓延等一系列社会乱象,民众对人对西方的价值理念产生了怀疑。韩国政府逐渐认识到法律的合法性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更深层次的是为韩国社会寻找发展方向的问题。法律的合法性还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法律的生成及其合法形式是与该地域、该民族的风俗、传统紧密联系的。在这种特定的文化背景下,韩国学者探索用传统价值理念与现代立法精神结合,以寻求法律的合法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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