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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激励促法治
2015年09月30日 08: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9月30日第817期 作者:张东 字号

内容摘要:自从耶林提出利益法学并经庞德法社会工程理论发扬光大以来,利益也成为法律的核心概念之一。不同的利益层次与利益关注,形成法律制度群及其内部不同的具体制度安排,并传导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

关键词:杂志社;定价;社会科学;中国;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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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自从耶林提出利益法学并经庞德法社会工程理论发扬光大以来,利益也成为法律的核心概念之一。不同的利益层次与利益关注,形成法律制度群及其内部不同的具体制度安排,并传导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权利、义务与责任结构的不同配置,可以产生不同的激励功能,左右着法律的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些法律人耳熟能详的法谚,无不折射出法律制度实施难的问题。

   故事中的法律智慧

  首先讲两则故事。第一则故事是英国运送囚犯。英国将澳洲变成殖民地之后,曾将本国罪犯运输到澳洲,以解决殖民地劳动力不足的问题。英国政府雇佣私人船只运送犯人,按照装船的人数付费,多运多赚钱。这一制度实施的后果是,运输途中罪犯的死亡率非常高。政府官员绞尽脑汁想降低罪犯运输过程中的死亡率,包括派官员上船监督、限制装船数量等,然而,任何办法都实施不下去。最后,政府终于找到了新的制度,即变换付款方式:由根据上船的人数付费改为根据下船的人数付费。船东只有将人活着送达澳洲,才能赚到运送费用。新制度一出炉,罪犯死亡率立竿见影地降到了1%左右。后来船东为了提高生存率还在船上配备了医生。

  第二则故事是探春的大观园改革。《红楼梦》第五十六回“敏探春兴利除宿弊,时宝钗小惠全大体”写道,探春在王熙凤生病之后,暂时代理贾府事务,实施了一些兴利除弊的改革,一个举措就是实行承包责任制,即从园子中挑出几个本分老实、能知园圃的老妈妈,收拾料理大观园的花草树木,而不必交租纳税。探春解释这一举措有四个方面的好处:一则园子有专定之人修理花木, 自然一年好似一年了,也不用临时忙乱;二则也不至作践、白辜负了东西;三则老妈妈们也可借此小补,不枉成年家在园中辛苦; 四则也可省了这些花儿匠、 山子匠并打扫人等的工费,将此有馀,以补不足,未为不可。探春“包产到户”的举措,收到非常好的效果。丫鬟春燕说道:“这一带地方上的东西,都是我姑妈管着。她一得了这地,每日起早睡晚。自己辛苦了还不算,每日逼着我们来照看,生怕有人糟蹋。老姑嫂两个照看得谨谨慎慎,一根草也不许人乱动。”薛宝钗亦赞道:“善哉,三年之内无饥馑矣!”

  两则小故事,发生的时间、地域不同,但其中涉及的制度,均实施良好,成效斐然,具有相通的内在机理:英国政府与探春均充分运用了激励机制,引导参与者自觉遵守制度,在使私人有所获利的同时也能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即激励相容。换言之,通过激励机制创设一种诱因,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使得制度结构的净收益(包括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最大化,是法治有效实施的关键。

  激励与法治实施的因果机制

  斯蒂格利茨将激励视为界定经济学核心思想的五大概念之一。曼昆认为,激励是引起一个人做出某种行为的东西,诸如惩罚或奖励的预期。

  利益激励也是法学与经济法的核心概念之一。自从耶林提出利益法学并经庞德法社会工程理论发扬光大以来,利益也成为法律的核心概念之一。不同的利益层次与利益关注,形成法律制度群及其内部不同的具体制度安排,并传导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权利、义务与责任结构的不同配置,可以产生不同的激励功能,左右着法律的实施。

  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各类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但相互之间也存在地位、信息、禀赋、财富等方面的现实差异,形成多元利益的博弈。制度的实施状况则取决于参与者的博弈结果。如何通过制度的安排,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个体追求私利的行为也能同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是经济法的核心命题。

  激励通过两种因果机制,增进法律制度的可实施性。一是提高制度参与者的积极性,达成互惠互利的合作。激励可以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引导参与者自觉遵守制度,进而达成制度的自我实施。正如李纨对探春改革的评价:“好主意。省钱事小,第一有人打扫,专司其职,又许他们去卖钱。使之以权,动之以利,再无不尽职的了。”二是降低制度执行者的监督成本。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等问题,导致制度第三方实施的监督成本非常高,这是囚犯运输的难题。激励在提高参与者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制度执行者的监督成本。比如,因为囚犯生存率关系到切身利益,运输者有足够的责任心采取措施降低死亡率,也就降低了制度执行者的监督成本。

  预约定价制的检验

  税法中的预约定价制度,是经济法领域体现激励原理的典型制度之一。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3)》披露的信息,2005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国税务机关累计已签署67个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和37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应该说,预约定价实施状况是不错的。

  预约定价对于参与各方均有激励效应。对于企业而言,预约定价为企业未来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提供确定性,从而带来企业经营及税收的确定性,有效避免企业被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降低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同时,使企业可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国家避免被转让定价调整的风险,并有效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预约定价可以降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管理及调查的成本,解决税收征管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与执法资源不足的问题。预约定价也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税收管理与服务的均衡发展,保障纳税人相关权益的实现。预约定价安排在税企双方自愿、平等、互信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为税企双方增进理解、加强合作、减少对抗提供了有效途径。税企双方均主动寻求合作,预约定价制度的实施自然较为容易。

  综上,一个有效的制度设计,应当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激励,使得私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也能同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激励相容,这是法治有效实施的前提与关键。正如冯梦龙所说:“画极其至,则人情允协,法成若天造,令出如流水矣。”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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