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法律离不开语言,随着法学与语言学间的交叉渗透不断加强,法律语言学已成为一门方兴未艾的新兴学科。法律语言学关注语言与法律的关系,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规律及其运用。
关键词:法律;语言学;语言;法学研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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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离不开语言,随着法学与语言学间的交叉渗透不断加强,法律语言学已成为一门方兴未艾的新兴学科。法律语言学关注语言与法律的关系,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规律及其运用。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学科发展都较为迅速,相关研究成果不断问世。
法律和语言“相依相伴”
有学者提出,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就始终与语言“相依相伴”。法律创制、法律解释、法庭辩论都离不开语言的运用。也正是基于这种“亲密关系”,使得“法律语言学”的兴起成为可能。
“无论是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成文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等不成文法,都离不开语言表达。”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邱昭继说。
就法律和语言的关联,除了受访专家提及的“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能够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之外,在华中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廖美珍看来,法律语言简明通俗化研究便是其中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一种局面,一边是懂得法律、熟悉法律术语的专业人士,另一边是不懂法律、不熟悉法律术语的当事人。他们的沟通往往会因为技术化的专业术语而变得不太顺畅。尽管法律语言简明化和通俗化目前尚存争议,但是人们也逐渐意识到,法律语言简明通俗化研究更有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这也是法律语言学涉及的研究领域之一。”廖美珍说,“从语言学角度来说,法律语言及其实践还可以为语言学家提供丰富的且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语料资源。”
“可以从语言哲学角度探究法律和语言之间的关系。”邱昭继认为,语言哲学的方法、语义学、意义理论、形而上学实在论、语用哲学等,对于法律规范性、法律解释、法律确定性、法律客观性、法律自主性等问题的解决,均大有裨益。
彰显法律语言“中国化”特色
关于法律语言学的渊源,学界看法各异。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副院长张清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法律语言学”在西方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而我国学者对于对法律语言的关注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
“国内最早从事法律语言学研究的学者是全国法律院系的语文教师。由于他们的学术背景是中文,因而侧重于探讨法律文本和司法文书遣词用句、语法语体和修辞风格。”邱昭继回忆说,“20世纪90年代以后,从事英语研究的学者开始加入法律语言学的研究队伍。他们不断将国外法律语言学的前沿动态、最新的理论研究与方法译介到我国。”
中国很早就有法律语言的相关研究。廖美珍表示,诸如王又槐《办案要略》和李渔《资治新书》的部分章节中,均涉及了对立法和司法中的语言运用。
廖美珍说,在这个研究领域,我国学者与国际学界的互动局面正在形成。因为通过中外法律语言“对话”,我们能够更为清晰地追溯我国法律语言的历史,探究法律语言的“本土化”研究路径,彰显“中国化”特色。
近年来,在我国学者共同努力下,法律语言学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从法律语言本体研究,到法律语言语体研究,再到关注法律实践的语言研究,我国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历程,‘折射’出了这门学科的发展脉络。”张清说。
“中国修辞学会和中国行为法学会分别成立了‘法律语言研究会’;有的重点学术期刊设立了‘法律语言学研究’专栏;有许多学者还提出了运用‘新言语行为’理论分析法律语言的种种设想。”多年从事应用语言学研究的《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胡范铸向记者补充道。
将研究成果与实践需求有效对接
近些年,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越来越重视司法实践。法官庭审话语、检察官语言、律师语言、调解语言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而有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更为法律语言学研究开辟了新境遇。
廖美珍表示,建立大型法律法规文本库和大型法律口语库是一个重要研究趋势。通过语料库的详细汇总,可以从法律语言可懂性、法律语言词汇、法律语言句法、法律语言化与分析等多个层面,系统地开展法律语言规范研究。
邱昭继提出要重视开展“法庭话语研究”,“法庭话语研究已不再局限于分析法律文本的遣词造句,而是突破句子的藩篱,迈向话语分析的维度。这种研究范式,注重法庭即席话语和语料库的作用,致力于探讨法律语言的互动过程、话语策略、话语风格和话语结构。为此,研究法庭话语的学者开始经常深入法庭,进入法律活动现场,观察现场的互动”。
面对相关研究的新气象,胡范铸建议,法学界和法务界应进一步提升对于语言理论和语言分析的敏感性。张清则呼吁,要对法律语言学研究进行科学的、整体的规划,实现研究成果与实践需求的有效对接。







